其次,检查受害人身上的损伤和受伤部位,看其有无自伤或他人参与制造假案的可能,看伤口是否与作案凶器相符一致,有没有毫无必要的损伤情况。
再次,观察和分析现场遗留物的种类、数量、特点和分布状况,观察这些痕迹物品是罪犯留下的还是受害人所有,判断受害人陈述案情的事实。
第四,审查受害人是否确实拥有所说被抢劫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这些物品是否还在家中,是否有被隐藏、转移、变卖和侵吞等可能。
第五,分析遭受抢劫的地点位置和环境,核实是否有周围群众听到、看到,抢劫能否实施,受害人在案发现场是否有制造假抢劫案的可能。
1999年11月30日晚12时左右,德国科隆警方接到报案,报案者是一家物资公司的员工埃尔·莫琳,莫琳对警方描述道,刚才有一个蒙面大盗持刀敲门入室,抢走现金3000余欧元。
现场勘查发现莫琳陈述的案件经过与现场环境之间有较大的矛盾:
1.晚上12点,夜深人静只有当事人一名女性在家,仍开门让陌生人入室。
2.当时是阴天,无月光和星光,四周也没有任何光源,作案人入室当即关掉了灯,现场一片漆黑,作案人却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准确地将藏好的现金找到。
3.莫琳的房间周围均有人居住,还有人没有熟睡,却没有听见任何声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