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张普惠传》言:普惠为尚书右丞。时诏访冤屈,普惠上书言:“故尚书令臣肇,未能远稽古义,近究成旨,以初封之诏,有亲王二千户,始蕃一千户,二蕃五百户,三蕃三百户,谓是亲疏世减之法;又以开国五等有所减之言,以为世减之趣;遂立格奏夺,称是高祖遗意,仍被旨可。今诸王五等,各称其冤,七庙之孙,并讼其切,陈诉之案,盈于省曹,朝言巷议,咸云其苦。”
然则不给禄者乃汉人如高允之俦,彼其所谓亲戚、勋臣者,固未尝不朘我以生也,亦可见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矣。
周武帝保定二年,四月,诏曰:“比以寇难犹梗,九州未一。文武之官,立功效者,虽锡以茅土,而未及租赋。诸柱国等勋德隆重,宜有优崇。各准别制邑户,听寄食他县。”则初亦未能给禄也。
三年,九月,初令世袭州、郡、县者改为五等爵。州封伯,郡封子,县封男。此则以封建之名,去封建之实矣。
闵帝元年,正月,诏封李弼为赵国公,赵贵为楚国公,独孤信为卫国公,于谨为燕国公,侯莫陈崇为梁国公,中山公护为晋国公,邑各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