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5 月14 日,田胤先就系争房屋向嘉定法院提起诉讼。嘉定法院于2012 年8 月9 日作出(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田胤先在上海市嘉定区系争房屋中具有60% 的所有权份额。于忠民认为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系田胤先出资,系于忠民与田胤先的共同财产,田胤先擅自将其赠与刘颖,损害了于忠民的合法权益。现两被告恶意串通向嘉定法院隐瞒于忠民在大连中院已就赠与行为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事实,致使原告未能参与该案的诉讼,且嘉定人民法院的该份生效民事判决损害了于忠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 月9 日作出的(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 号民事判决。
被告田胤先辩称:不同意撤销判决,要求驳回原告于忠民的诉讼请求。
田胤先与被告刘颖之间是合作投资系争房产,且对收益等作出了约定。与刘颖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系争房屋原登记在刘颖名下,确认田胤先具有60% 所有权份额并未损害于忠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