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对特殊教育教师普遍采取“教师资格证书+特殊教育专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资格制度。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分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格准入式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所有特殊教育教师提出的学历等基础条件,其中包括对教师资格证书的要求;第二部分是对所有特殊教育教师提出的共同核心性知识与技能的要求;第三部分分别对八种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教师提出专门性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要求。另一种是资格准入与资格等级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韩国、日本等实行的即是此类制度,它体现了对教师学历要求和特殊教育专业要求的结合。
国际上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做法,体现了对特殊需要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师的关注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规范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资格也成为必须。
特殊需要儿童需要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认定已成为国际趋势,为从根本上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保证每一位特殊需要儿童的福利,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资格认定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教育发展的趋势和我国教育现实的。
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基本标准的确立建议
1.学历要求
与普通教育学历要求同等对应,也分为甲乙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