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与1994年12月由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明确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新版办法还配发了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2012年5月9日,卫生部以卫妇社发〔2012〕35号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简称《工作规范》)。该《工作规范》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附件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