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普遍化方面甚至有必要把“应当”判断同普通律令区分开来。一班士兵走到阅兵场的边上,如果中士说“向左转”,这并非使他(违反了就指控他改变了主意)保证在未来的同样场合下,发出同样的命令,而不是“向右转”。但如果是在一次战术演习中,指挥官说“在这种情况下,你应从左边进攻”,下一次与新一批军校生进行演习时如果他说,“在这种情况下,你应从右边进攻”,那他就是改变了他的主意。通过“改变了他的主意”我的意思是,“说了与他以前所说的不一致的事情”。
然而,尽管某些哲学家在把“应当”判断(各种各样的)等同于律令方面走得太远,还是可能有某些人为了发出一项没有对理据进行任何思考的指令,在他们用普遍律令更合适时,确实有时用了“应当”这一词。但普通命令不需要有理据,尽管它们通常有;而严格地讲,如果对理据的要求被看作不合适的,就是在滥用“应当”判断,尽管不需要进一步的理由。某些普遍的道德判断已经包含了它们需要的或它们可能有的所有理由(《道德语言》第四章第四节)。